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0-3-16 浏览次数:4219次 信息来源:
2010年3月3日上午,河南省林州市原禽鸡养殖大户常来和诉当地畜牧局行政违法案一审在林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根据案件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宣布不公开审理。本案作为常来和诉河南顺达铝制品厂水污染赔偿案的一个关键性分案,对常来和所养禽鸡究竟是死于疫情还是死于水污染具有决定性意义。本案所诉行为也是直接决定常来和诉河南顺达铝制品厂水污染赔偿案是否引起再审的重要证据。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依法为原告方提供法律帮助,中心志愿律师刘湘、刘艳萍代理原告方出庭诉讼。本案第三人河南省农业大学禽病研究所未派人参加庭审。庭审前,原告方申请撤销本案关于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当场告知被告方代理律师。庭审在林州市人民法院圆桌式审判庭进行,原被告双方及法官第一次平等的坐在圆桌审判席上开始了这场确认行政违法诉讼的审判。
庭审开始后,经原告方代理律师申请,法庭同意将原告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被告林州市畜牧局作出对原告所养禽鸡死亡原因的诊断等一系列行为确认违法,包括处理禽鸡的一系列行为,将诊断结论作为机密等行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委托第三方作出原告鸡死于一种急性传染病的结论是否违法并涉及国家秘密;2.被告作出对原告所养禽鸡的处理行为是否违法;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各自提交证据展开激烈的争论,其中原告方代理律师提交了4份重要证据,对被告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等事实进行了全面的论证。经过双方质证,法庭进步核实了原告所养禽鸡死亡情况、死亡数量、被告委托第三人对原告禽鸡死亡原因的诊断行为及被告对原告禽鸡的处理行为等事实情况。庭审持续了将近3个小时,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