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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生态破坏案

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3-9-9    浏览次数:2117次 信息来源:

原告 :东乌珠穆沁旗满都宝力格苏木白音布日都嘎查村民委员会(以下称第一原告)
          巴图赛汉(以下简称第二原告)
          巴拉吉尔(以下简称第三原告)

被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东乌旗多金属矿

    案情介绍 :原告与白音布日都嘎查签订了30年的草原承包合同(自1994年至2024年),并领取了相关的合法权证。自2000年底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办理合法的手续擅自侵占三位原告承包的草场共12751亩。被告在草原牧区的擅自采矿行为,造成临近草原植被和生态的破坏,严重危害了三位原告以及其他牧民的生产和生活。牧民们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权益,在一位北京知青的帮助下于2002年3月找到了“中心”。“中心”得知情况后,于2002年4月1日到4月4日委派“中心”的胡静老师与草原画家陈继群以及几家新闻媒体的记者一同奔赴东乌珠穆沁旗草原。经过调查,“中心”决定支持当地的牧民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中心”委托北京律师和呼和浩特律师作为三位原告的诉讼代理人。2002年6月三位原告向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2002年11月15日东乌旗政府召开了旗长办公会议,此次会议后,原告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政府出面征收原告的草场,并给与经济补贴,原告撤回起诉。至此,该案告一段落。
(l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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