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Center for Legal Assistance to Pollution Victims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工作领域 >>支持案例 >>其他 >> 北京市昌平区王少怀诉北京市昌平区规划管理局不履行职责案
详细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王少怀诉北京市昌平区规划管理局不履行职责案

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3-9-9    浏览次数:1991次 信息来源:

  
原告:王少怀,北京昌平西三旗东路路北龙乡小区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规划管理局

结果: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原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介绍:原告王少怀自1994年8月起入住北京昌平西三东路路北龙乡小区东区一号楼,当时楼外环境怡人。2000年5月,龙乡商场在楼间绿地上违法建设仓库和厨房操作间,破坏了环境,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权益。原告于2000年9月20日向被告北京市昌平规划管理局递交了举报信,要求被告尽快拆除违法建筑。被告于2001年3月21日作出了限期拆除的通知书,但违章建筑一直未拆除。原告于2001年7月向北京市昌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已经发出了限期拆除的通知书,而且还未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原告认为被告步履刑法定职责根据不足。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一审法院人定的实施有误,引用法律不当,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然维持了原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2:00— 4:30 

联系热线:86-10-62267459

公司邮箱:office@clapv.org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Copyright @ 2018 .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已支持IPv6 技术支持: 点众互动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