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霍志剑、谢虹、刘艳萍 发布时间:2011-6-22 浏览次数:6146次 信息来源: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
2011年6月14日上午,纪烨、马智淳、任晓力等人诉北京阳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噪声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中心指派律师霍志剑、谢虹和刘艳萍分别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参与了庭审。
上诉人均为朝阳区光熙家园的业主,所购置的房屋位于地铁十三号线柳芳站至光熙门站轨道一侧,直线距离约为十八米。上诉人称自2007年11月陆续入住以来,就饱受着地铁噪声的摧残,严重地影响休息和睡眠,危及身体健康,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地铁十三号线增加车厢、缩短发车间隔时间等因素,无疑也加剧了声环境的恶化。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 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被上诉人阳光城房地产公司基于合同买卖关系,不仅要向上诉人交付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房屋,更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定义务。本案一审
开庭时,阳光城公司以封闭阳台、安装双层隔声玻璃、修建声屏障作为抗辩理由,以此证明其已全面履行了防噪义务。而城铁公司则认为地铁建成在前,阳光公司建房在后,且项目建成后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其并无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规定的侵权事实和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上诉人认为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在于:其一,地铁十三号线建成以后虽然通过了环保验收,但在实际运营中,地铁运营公司加大了发车的频次,加剧噪声的污染,且该噪声经检测已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中4a类地区的标准,因此,城铁公司作为产权单位依法应承担噪声污染侵权的相应责任;其二,阳光城公司作为房屋的开发商,存在选址不当、设计不合理等违法之处,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属于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该区域内不适宜新建建筑物。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相关规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事实上,上诉人购买的房屋卧室均面向轨道一侧,两者水平距离约为十八米。此外,阳光城公司交付房屋时并未采取特殊材质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其所称的封闭阳台,安装双层玻璃窗仅仅是按照建筑行业节能要求而已,并非针对降噪而实施。更为甚者,阳光城公司未按照售房时的承诺修建半封闭的声屏障,现有的声屏障位置不合理、几何形状、吸声材质均不符合相关规范,且该工程至今未通过环保验收,不能认为其已全面履行降噪义务。
一审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7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全部依法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中,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但被上诉人城铁公司和阳光城公司均提到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存在诸多法律障碍。对此,中心志愿者律师表示将建议法院主持双方另行调解,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旨在搭建交流和沟通的平台,通过联动大调解的形式切实有效地解决地铁交通轨道沿线噪声污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