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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辉诉某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噪声污染损害赔偿案

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4-2-6    浏览次数:5605次 信息来源:

原    告: 唐辉,辽宁省盖州市仙人岛林场职工 
被    告: 辽宁营口市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唐辉系辽宁省盖州市仙人岛林场职工,与妻子、女儿居住在林场内的自建住宅,该房已取得合法产权证。1998年,辽宁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随即开始在盖州市仙人岛林场建设风力发电厂。1999年发电厂1期工程建成,其中,2号发电机组位于唐辉家南100米处。由于该地区全年基本风力在5级以上,故此,发电机组很少有因风力小不能发电的情形,而发电机组发出的持续性的、高分贝的噪声,严重地影响了唐家的正常生活。特别是唐辉妻子因常年在家务农,故此,受到的噪声影响最大。主要症状是胸闷、气短、心慌、失眠,被该市医院诊断为严重的神经衰弱。自1999年开始,唐及妻子不断地就噪声影响问题向该发电公司、营口市环保局、盖州市环保局、盖州市纪检等部门反映,要求给予解决。由于对该类环境噪声监测具有特殊性,2002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就如何进行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问题作出了批复函。据此,几经曲折后,唐辉委托盖州市环保监测站在2003年11月22日晚10时,对唐家进行了噪声监测。证明在当时风力为6级以下的情况下,唐家仍受到了高达46分贝的噪声污染。
    唐辉妻子自2003年3月开始向我中心反映她家的受害情况,请求中心给予法律帮助。在中心志愿者的指导下,她收集到了部分受害证据、联系了环境噪声监测部门进行噪声监测。在多年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无果的情况下,唐辉及妻子对依靠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纠纷丧失了信心。因此,2003年11月,在唐辉及妻子的要求下,我中心委派秦皇岛法润律师事务所刘湘律师对唐家进行了实地调研,之后,刘律师接受了唐辉及妻子的委托,代理其以辽宁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盖州市法院提出了环境噪声污染损害赔偿诉讼。
   
最新进展 : 
     1. 原告在诉状中提出了责令被告排除噪声危害、赔偿医药费以及继续检查治疗费、支付近两年的误工收入及原告的精神损害费等多项诉讼请求。 2004 年 3 月初,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唐辉夫妇的起诉。 
2004 年 4 月 16 日,在盖州市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了赔偿调解申请书、环保局复函、监测报告、房产证、诊断证明、邻居证言等 9 份证据材料。
    目前,本案正在等待 5 月 25 日的初次开庭。 
    2. 原定于 5 月 25 日的开庭审理,因故改为 6 月 2 日进行。
    2004 年 6 月 2 日上午 9 : 00 ,唐辉诉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噪声污染侵权一案在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初次开庭审理。原告诉称:其神经系统严重衰弱系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 2 号发电机排放噪声所致;被告辨称:其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其建成后环境标准发生了变化以及原告之损害与其无因果关系等,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审判人员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风机是否对附近产生噪声以及能否对原告造成损害,并围绕此进行庭审调查和辩论。在庭审中,原、被告分别提出了对损害程度进一步鉴定和对检测数据重新监测的申请。 
原告代理律师刘湘近日获悉,对原、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和监测的申请,法院予以同意并将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目前此案的进一步审理需待新的监测数据和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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