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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峰等六人诉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撤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案

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3-9-9    浏览次数:4464次 信息来源:

原告 :连峰等六人
    被告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
    案件介绍 :2001年2月14日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志新小区31号楼的康慈新来到我中心反映志新小区的32号楼改建为“康庄大酒楼”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康庄大酒楼改建工程是于2000年12月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于2000年12月25日获得了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的批准。建筑面积850平方米的康庄大酒楼客流量非常大,产生的噪声、油烟、垃圾污染周围环境,极大地侵扰了31号和33号楼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为此31号和33号楼居民多次和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交涉,试图解决污染扰民问题。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10日和13日两次向志新小区的居民作出书面承诺。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保证“按照国家环保的要求到达治理标准,无噪声、无油烟”;酒楼的“环保设备采用清华设备,以确保质量”;酒楼积极主动地与周围居民处理好邻里关系,对居民不满意的地方及时改正;在经营期间,在小区安全和卫生方面多为百姓做有益的事情;酒楼的经营时间为早11点至晚10点;公司如做不到保证甘愿受罚。但是酒楼的营业仍然给小区居民带来了侵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地解决。
    我中心在接待了康慈新的来访后即开始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中心了解到制作《北京市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书》的清华大学因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被国家环保总局处予了暂停使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限期整改的处分。清华大学不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那么其为北京市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制作的环境影响报告也不能成为海淀区环保局批准北京市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项目的依据。因此,中心帮助31号和33号楼的居民于2001年12月30日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海淀区环保局对北京市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并责令停止营业,赔偿经济损失。2002年3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对北京市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复议决定。居民连峰等六人委托我中心胡静为诉讼代理人于2002年5月以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海淀区环保局对北京市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审批文件。2002年10月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Y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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