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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自生等8户居民诉北京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搅拌厂振动污染案

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3-9-9    浏览次数:2427次 信息来源:

  
原告:宋自生等8户居民,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十字口村

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结果:接受法庭调解,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满足。

案件介绍:原告所住房屋离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搅拌站很近,该搅拌站在施工时,大型推土机、铲车、搅拌机运转产生巨大噪声和振动,并且经常违反规定于夜间施工,影响原告及其家人的工作和学习。另外,原告家里的多间房屋由于振动太大,先后出现裂口,严重威胁其生命财产安全。该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但认为制止噪声扰民、停止侵害之事原告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因此,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制止噪声扰民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定程序不当,裁定撤消一审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朝阳区人民法院在重审过程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原告的大部分要求得到满足。
(l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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