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3-9-9 浏览次数:2485次 信息来源:
原告:郭秀阁等24户居民,北京市朝阳区朝外芳草地西街6号楼
被告:北京万森房地产开发公司
结果:一审,原告胜诉,但是法院并没有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只是要求被告进行了经济赔偿及补偿,没有要求被告搬迁泵房。原告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介绍:被告万森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芳草地西街6号楼建造工程中,擅自在低层居民楼地下室设计建造大型泵房,将高压水泵、暖气泵、补水泵、热水泵、污水泵、消防泵共20台泵,建在原告(回迁)居民楼地下室,其中有几种泵每天24小时连续运转,其他泵不定时地运转,连续不断地发出高频噪声和振动,噪声使得居民烦躁不安、心神不宁,特别是病人和老人,更是难以忍受,导致有些居民只能靠安眠药才能入睡;病人病情加重;一些居民出现头疼、恶心、头晕等病症。1999年11月9日,经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被告连续运转的泵所产生的室内噪声,最高为46.1分贝。环保局检测后,责令被告治理,而被告一再拖延,简单应付了事。原告于2000年1月25日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将泵房从居民楼下迁走,补偿原告人民币10255元(不同居民损失大小不同)损失。一审法院曾四易主审法官, 历时近两年。在此期间一审法院曾于2000年5月28日做出中止诉讼的裁定。为了帮助原告加快诉讼的进程“中心”曾帮助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过“关于请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超过审限办案进行监督的报告”。一审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限期治理达标,付给原告噪声污染补偿费(每月293元/人),以及医药费2079.3元。原告不服,认为法院没有判决被搬迁出泵房,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9月11日已经审结。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被告北京市万森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原告郭秀阁医药费以及负担诉讼费和监测费的判决;二、明确了被告需要治理的水泵的数量(六号楼地下热力站内的两台供暖泵、两台补水泵和四台热水循环泵);三、在环境噪声污染补偿费方面二审法院判决被告增加补偿原告自1999年11月起至2000年3月期间的补偿费;四、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