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7-1-19 浏览次数:10071次 信息来源: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
无锡龙邦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以下简称龙邦化工)从事农药分装生产,其污染环境的行为由来已久,该企业于2007年开始运营以来,不时排放含农药味的粉尘,村民渐渐发现,该厂附近的农地作物出现生长迟缓的现象,有些作物甚至不再开花。该企业于2014年新增车间三间,增添搅拌釜,扩大农业生产,污染更为严重。其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时流出厂外进入附近居民主要生活用水来源---城典河。2015年3月份龙邦化工再次导致环境事故,该企业产生的未达标处理工业污水冲入城典河,一日后出现大量死鱼及丧命的其他水生物种。周边村民私人承包的水塘亦受到波及,受影响区域超过9户130亩。事后,龙邦化工与城典村村委组织人员打捞河上所漂浮约出五吨左右的死鱼。对此,宜兴当地新闻台,连续三日报导该突发事件。当地村民意识到事态的严重,不断向有关机关投诉,但是没有得到当地政府有力的回应。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接到村民投诉后,于2015年5月份开始为村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
本中心志愿律师到当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后,向当地各级环保机关提出多次信息公开申请,5次以上的行政履职申请,及一次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要求环保部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提出环境突发事件调查报告、确认污染原因并查处该企业违法行为。然而在城典河事故发生时,当地环保局并未协助居民搜集完整证据,加上送交水样出现检测污染指标严重缺失的情况下,无法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认定。龙邦化工除事故之后,被环保局发现未批先建,擅自将新增建设工程投入生产,新增项目被责令停止使用外。并未因其违法排污行为,遭到任何行政处罚。
去年7月初,在确认龙邦化工新增建设项目遭下令停止使用超过一年,仍未取得环评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村民在我中心志愿律师的帮助下,向宜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交依法责令龙邦化工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的行政执法申请书。申请书中我们检附材料,陈明龙邦化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增生产设备及车间,进行农药生产制造,并已建成的事实。提出证据主张龙邦化工的新增建设项目在目前条件下不可能通过环保审批,勉强运行将对周围环境、农田作物、鱼塘、附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且该新增项目的选址也不符合苏政办发〔2012〕1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属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的情形,要求该局责令龙邦化工限期拆除新增建设项目。
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过调查后,接受我们的观点于2016年8月10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龙邦化工限期拆除违法新增的三栋厂房房屋共计2994平方米;但因龙邦化工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9月7日出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以完成该局之后能依法强制拆除的前置作业。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信息于2017年1月份,由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原行政执法申请书的申请人公开。
总体而言,此案件之所以能取得突破,主要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当地村民团结一致,决心重大,与我中心志愿律师配合默契,随时提供有效信息。在本案从环保途径维权受阻之后,仍不气馁,坚持尝试其他法律维权管道;第二,当地村委会认同环境保护的理念,在居民推进法律工作的同时,随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三,我中心志愿律师积极采取法律行动,全力推动行政机关履职。
接下来,本中心志愿律师将继续和村民一起,共同监督龙邦化工违法建筑拆除事宜的顺利完成。同时,我中心网站也将持续发布该案件的后续进展。
2015年3月份环境事故发生城典河漂浮大量死鱼,龙邦化工与城典村村委组织人员打捞。
2016年3月本中心志愿律师进行实地调查并与当地居民交换意见
2016年8月10日,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责令限期拆除的新增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