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7-7 浏览次数:4705次 信息来源:戴仁辉、刘金梅
我中心支持帮助的方金龙等199人诉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案二审于2015年7月1日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心指派志愿律师戴仁辉为原告提供法律帮助。
基本案情:
舒美特公司是由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投资兴建的一家股份制企业,属于大型粘胶短纤维项目,位于安徽省望江县经济开发区,在受污染村民正北方向,距离受污染村民不足1公里。项目占地1500亩,年产12万吨粘胶短纤维,2010年1月开始试生产。
根据安徽省环保厅(原安徽省环保局)环评函【2008】67号“关于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望江年产6万吨粘胶短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的函”,舒美特应当在项目建设时按《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粘胶短纤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对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实施搬迁,并妥善做好搬迁安置工作。但是舒美特完全无视批复内容,在未搬迁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情况下就径直开始大规模生产。
舒美特无视国家环保法规,不仅在生产过程中肆意排放废气、烟尘、废水,严重影响周边众多居民的正常生活及生产,对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的危害。其生产所排放的废气的主要为二硫化碳、硫化氢等,均属于恶臭污染物,不仅味道刺鼻、令人作呕,而且这两种气体都对人体具有极强的危害性。二硫化碳是损害神经和血管的毒物。硫化氢对人体危害包括,接触低浓度硫化氢即可引起眼及呼吸道慢性炎症,甚至可致角膜糜烂或点状角膜炎。全身可出现类神经症、中枢性自主神经功能紊乱,也可损害周围神经。舒美特自2010年1月开始大规模生产后,生产所排放的废气一年四季弥漫在周边地区,导致受污染村民及周边居民出现喉咙干痒、咳嗽、胸闷、头晕、头痛等不适感,部分居民开始罹患支气管炎等疾病。
该项目自2010年1月份投入试生产以来,望江县环保局曾责令舒美特停止试生产,加快完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待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并报安庆市环保局同意后方可恢复试生产,但舒美特在接到停产通知后并未按要求停止生产。且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尚未搬迁,大气污染物未达标排放,周边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011年5月19日,方金龙等199人在中心环境公益志愿律师戴仁辉、刘金梅的帮助下向望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人身及精神损害100余万元。2011年6月2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在该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望江县人民政府曾承诺对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进行搬迁但并未落实,在被告因环境违法被全面停产整改期间,望江县人民政府又与被告一起共同向上级环保部门申请要求恢复试运行,基于此,原告申请追加望江县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告,法院以“望江县人民政府非环境侵权的责任主体,与损害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申请。2014年6月17日,望江法院组织第一次开庭,此时距立案已三年之久,而无任何延长审理的法定理由。开完庭又杳无音信了,直至2014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的‘三废’排放及2013年3月28日已经环保验收”为由驳回原告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求,对原告要求赔偿的诉求也不予支持。不难看出,法院迟迟不开庭,是在等被告通过环保验收。原告不服,以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2015年7月1日,安庆市中级法院组织二审开庭。法庭对搬迁情况、原告人身受损情况等进行了询问,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围绕“一审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了辩论。庭审至11:00结束。
目前该案尚未判决,我们期待二审法院能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