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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立前诉山东昌邑石化公司环境污染财产损害一案二审开庭

律师: 戴仁辉    发布时间:2014-10-30    浏览次数:7067次 信息来源: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

     赵立前诉山东昌邑石化公司环境污染财产损害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在潍坊中级法院二审开庭,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指派中心环境公益志愿律师戴仁辉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出庭代理诉讼。
     赵立前于2001年10月20日与昌邑市都昌街道大埠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土地30余亩。合同签订后,赵立前在承包土地上种植了枣树、桃树等果树、银杏、樱花、玉兰等苗木。2007年,赵立前将其经营的果园注册登记为昌邑市金萃园艺场。2005年被告在与园艺场一墙之隔的地方建立一处高架火炬设施,用于处理生产过程中无法回收和再加工的可燃有害气体。其排放的污染物主要为二氧化硫、多环芳烃等。自被告的火炬投入使用后,赵立前的园艺场的果树开始出现减产、绝产和死亡,苗木生长量下降、死亡等现象。2007年,赵立前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2008年,被告又在2005年所建火炬设施附近建造一处火炬设施,使赵立前的园艺场雪上加霜。诉讼期间,经双方申请,法院委托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对因果关系及损失进行鉴定评估。鉴定机构在法院的全力配合和法官、法院技术人员的参与下,经过大量的现场和市场调查,作出鉴定意见:昌邑市金萃园艺场的果树减产、绝产、和死亡,苗木生长量下降、死亡是山东昌邑石化公司生产所排放的二化硫、多环芳烃复合污染所致;受鉴对象经济损失合计6853108.5元。但一审法院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具有价格评估的鉴定资格等为由没有采纳鉴定中心对经济损失的鉴定意见。二审中,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出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的事实、证据的认定、《鉴定意见》中的问题各自发表了意见。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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