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戴仁辉 发布时间:2012-9-24 浏览次数:12644次 信息来源: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
邵凤莲诉衢州市环保局行政行为违法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定于2012年9月11日上午9时开庭。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指派志愿律师戴仁辉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戴律师9月9日上8时从北京出发,在杭州转乘长途客车于当天晚8点到达衢州市。9月10日,戴律师前往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后祝村与当事人邵凤莲商讨案情,并调查后祝村邵凤莲等受衢州铀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影响情况。2007年之前,后祝村邵凤莲等部分村民居住在离衢州铀业公司尾矿坝(尾渣库)约150米处,尾矿扬尘较大,对周围农户造成潜在威胁,下雨时,有部分渗滤液渗出,给库前农田造成影响。2004年,铀业公司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进行大茶园铀矿技术改造工程,其中包括建造新的拦渣坝,增大尾渣库容量等。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有关部门对尾矿库周围300米范围内的居民进行了搬迁。现铀业公司虽对尾渣库进行了一定的封盖,但仍有部分裸露,现在正是柑桔挂果的时候,但附近柑桔树上只零星的挂着几颗柑桔,树叶和柑桔上粘着一层黑黑的灰尘,村民说这些柑桔他们不敢吃。虽然搬离了300米但村民仍然担心尾矿库和铀矿冶会造成辐射影响,2011年12月14日,邵凤莲向衢州市环保局申请公开铀业公司尾矿坝(尾渣库)在衢江区大洲镇辐射水平的环境监测数据。衢州市环保局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答复:衢州铀业公司铀矿冶周围环境监测结论及分析结论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邵凤莲对此答复不服,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公开环境监测数据。但令人费解的是法院却以邵凤莲的诉讼请求不属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下达了一份《立案释明通知书》(不知此通知书是何行政诉讼法上的程序)。在邵凤莲一再坚持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仍认为不属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并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书。邵凤莲不服上诉至衢州市中级法院,衢州市中级法院撤销了柯城区法院的不受理裁定,裁定该案由柯城法院立案受理。该案于2012年9月11日上午9:00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庭审中,双方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国家秘密,应否公开,被告的答复是否合法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我们期待该案能作出公正的判决,以司法实践推动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