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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资企业排放含致癌物废气污染侵权案今日二审开庭

律师: 刘艳萍    发布时间:2011-5-31    浏览次数:3239次 信息来源: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


韩资企业排放含致癌物废气污染侵权案今日二审开庭
——卢凤云诉沧州成原化妆用具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


     2011年5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指派刘艳萍志愿律师赴沧州,作为卢凤云诉沧州成原化妆用具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卢凤云的代理人参加二审庭审。
     27日上午,本案二审庭审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期进行,上诉人卢凤云和关注本案的部分村民参加了本次庭审,志愿者律师刘艳萍和沧州市海岳律师事务所崔美虹律师共同代理卢凤云出庭诉讼。庭审中主审法官将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纳为1.上诉人是否有损害事实,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如应由被上诉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的损害应如何计算。对此,上诉人代理人认为根据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证明被上诉人存在长期违法焚烧并排放含苯等有毒有害废气,污染了周围的环境,而长期生活和工作在被上诉人周围的上诉人长期呼吸含苯等致癌物,经青县医院诊断并确诊为肺癌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上诉没有证据证明自身排污行为与上诉人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上诉人所受损害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式,上诉人已在一审中详细提交了相关证据和计算数额。因二审双方暂无新证据提交,主审法官只进行了询问,并未进行法庭辩论,在询问持续了近两个小时后结束。本案未当庭宣判。

      相关信息:
     沧州成原化妆用具有限公司是以生产化妆所用毛刷等产品为主的韩资企业,卢凤云在1998年至2003年间,工作和生活居住地距离沧州成原化妆用具有限公司焚烧生产废料的焚烧池十米左右,期间该公司因无排污设施长期违法焚烧生产废料,产生大量含苯等致癌物的废气,给周围环境造成污染。2003年卢凤云被青县人民医院确诊为肺癌,2007年卢凤云将成原化妆用具有限公司诉至青县人民法院,后因故撤诉。后卢凤云再次将成原化妆用具公司起诉,2010年11月24日,本案一审在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后判决驳回原告卢凤云诉讼请求。原告不服,随后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报道:
     中心志愿律师赴河北青县出庭诉讼 

     http://www.clapv.org/ZhiChiAnJian_content.asp?id=120&title=%D6%A7%B3%D6%B0%B8%BC%FE&titlecontent=PD_zhichian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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