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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赶赴淄博市周村区法院代污染案原告提交两申请

律师: 刘艳萍    发布时间:2011-3-15    浏览次数:3610次 信息来源:


     2011年3月9日,就山东淄博周村光明化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致见法明果树、苗木损失一案,中心指派志愿律师刘艳萍、案件助理李广荣赴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代理污染受害者见法明提交补充鉴定申请和财产保全申请。
     原告见法明是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营镇西坞村农民,1987年承包本村12亩荒地开始果树种植,1991年周村光明化工有限公司建成试产,因操作不善,二氧化硫气体外泄,致使见法明320棵果树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1993年见法明将本案诉至周村区人民法院,周村区人民法院根据周村区果林指导站的鉴定,判决光明化工有限公司赔偿见法明经济损失4664元。1994年见法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中院根据见法明的请求指定山东省果树研究所进行重新鉴定,并判决光明化工有限公司赔偿见法明经济损失8424元。见法明依然不服,多次申诉。淄博市中院建议见法明对1994年之后的损失另外提起诉讼。2001,见法明又承包了光明化工有限公司附近的8亩土地种植果树,然而由于化工厂的大气污染,果树全部死亡失去经济价值,2004年见法明将原来的23亩果树改种苗木,2005年也将后来的8亩果树改种苗木,但由于光明化工有限公司的污染不断,苗木也受到很大影响,生长缓慢,并不断出现死亡现象。在此期间,见法明曾到周村区和淄博市环保局寻求解决,淄博市环保局也对此主持过几次调解,并对损失进行了多次鉴定,见法明对鉴定结论均不满意,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8年见法明就1994年之后的果树和苗木损失将光明化工有限公司诉至周村区人民法院,法院已经立案,但对损失的鉴定结论,原被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经中心受案律师和见法明的努力,现周村区人民法院已经发函给所选定鉴定机构委托鉴定事宜,但是鉴定单位考虑到因果关系的认定在此案事实认定上的重要性,建议中心派律师前往山东淄博代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补充因果关系的鉴定申请。
     3月10日,我们到达北郊镇镇政府附近即当事人所在的苗圃,了解到不远处的光明化工厂现已经停产搬迁正在异地重建,此处的厂房系租用的,厂内情形并不清楚。后和当事人到达周村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递交补充鉴定的申请,并希望本案鉴定事宜尽快顺利开展。就财产保全申请一事,经研究中心愿意为见法明垫付诉讼保全费,我们在立案大厅递交了申请,但因见法明提供的担保物不符合法院规定的担保要求,担保未果。
目前,本案正处在鉴定阶段,中心正在积极的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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