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Center for Legal Assistance to Pollution Vict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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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环境行政信息公开纠纷案的另类解决方式

律师: 许可祝,刘湘,戴仁辉,刘艳萍    发布时间:2011-1-27    浏览次数:6823次 信息来源:clapv

     一起打了近三年,原告先后拿到了十二份判决、裁定书的许太生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志愿律师的帮助和努力下,终于得以顺利解决。
     2010年12月10日,上海市宝山区月浦二村村民代表许太生的脸上挂着暖暖的、欣慰的笑容出现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小南门文化楼2单元101这个不显眼,甚至可以说“简陋”的小房间中,将写着“污染受害者的主心骨”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捍卫者”两面锦旗送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感谢中心的领导和律师两年多来,一直不懈的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帮助他们获得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并获得一定的司法救济款!
     2010年12月7日下午,中心志愿律师戴仁辉、刘艳萍作为许太生的信访代理人,参加了由上海市黄埔区法院组织的特殊“信访听证会”,该听证会是针对许太生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许太生不服上海市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而举办。通过中心志愿律师的法律帮助,在本次特殊听证会上,许太生最终取得两年前所申请的“政府环境信息”,并取得了一定司法救助。这对在漫长的环境维权路程上的老许来说,无疑是个里程碑式的胜利。
     事情源于2008年初,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CLAPV)接到许太生关于上海市“宝钢公司”第三热轧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严重的噪声污染和宝钢公司第二炼钢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严重的粉尘污染问题的咨询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村民代表许太生于2008年4月18日向上海市环保局提出对宝山区环保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7月12日,许太生接到上海市环保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沪环复决字(2008)第001号》),决定是“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此,许太生显然不服,原因在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上海市环保局未将宝山区环保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的证据和依据告诉许太生。在中心律师的指导下,许太生向上海市环保局提出阅卷申请,但仅被给予两个小时的查看时间,且不能对案卷进行复印,只允许部分摘抄。2008年9月2日,许太生向上海市环保局提出三份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获取的、宝山区环保局制作并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检查笔录》以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从宝山区环保局获取的原国家环保总局制作的《关于宝钢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复函》。2008年10月16日,上海市环保局针对许太生的申请,分别作出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沪环保(2008)第66号、沪环保(2008)第67号、沪环保(2008)第72号),答复分别是“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
     许太生认为上海市环保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侵犯了其合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于2008年11月10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交三份起诉状,分别请求撤销上述“沪环保(2008)第66号”、“沪环保(2008)第67号”、“沪环保(2008)第72号”三份答复书,并要求上海市环保局依法公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获取的、宝山区环保局制作并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检查笔录》以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从宝山区环保局获取的原国家环保总局制作的《关于宝钢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复函》。庭审过程中,中心志愿者、中国政法大学许可祝副教授代理许太生出庭诉讼,认为原告许太生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被告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许太生的诉讼请求,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4条。
     原告许太生不服一审判决,于2008年12月29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因不服该终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于2009年5月11日,以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驳回再审申请。原告不服该决定,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该院于2009年6月8日以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驳回再审申请。在我中心的帮助下,许太生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案件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庭的重视,要求与许太生及代理律师共同讨论“行政机关对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获取并保存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向原告许太生发出《听证会通知书》,针对许太生不服黄浦区法院做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案三份行政判决提出的申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于2010年11月18日下午,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中心指派志愿律师戴仁辉、刘艳萍赴上海参加本次听证会。在听证会之前,律师与许太生就本案进行了详细而全面的分析,针对原告许太生等村民坚持通过法院判决的途径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一方面为了解污染企业宝钢公司对原告居住环境的污染状况,二是为上海市环保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服务态度恶劣,不依法公开应该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愤怒的情况,对许太生进行了疏导和劝说。律师从事实出发,认为本案中,原告的目的为获取申请公开的信息,如果被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愿意向原告提供该信息,建议原告先行获取信息,如果继续通过诉讼或信访的方式获取该信息,不仅增加了诉累也增加了原告的经济负担。经过沟通,许太生接受了志愿律师的建议,希望通过一次合法、正规的听证会抑或调解会,使原被告双方能够达成谅解,解决问题。
     就本次听证会而言,中心志愿律师认为根据“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规定,本次听证会的举办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是无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申诉过程中,可以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举行听证会;二是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涉诉案件不属于信访条例调整的范围;三是黄浦区法院本身不具备国务院信访条例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机关主办资格。带着一系列的疑问,许太生和代理律师参加了本次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上海市黄浦区信访办工作人员主持,汇报人为黄浦区法院主审本案的两名法官担任;同时黄浦区法院也作为听证小组成员之一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代表、黄浦区政协委员代表以及一名社区代表共同组成听证小组。信访人许太生及其代理律师首先对本次听证会举办的法律依据提出了异议,也对听证小组的主持人和组成人员提出了质疑,认为许太生是行政案件的申诉人而非信访人,最重要的是环保局没有到场,建议将听证会变更为调解座谈会,如以听证会方式举办应当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派法官主持听证会,听证会小组表示在充分考虑中心志愿律师的代理意见的基础上,将另行组织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虽然未能成功举办,但中心志愿律师和听证会小组成员中黄浦区信访办代表、区政协委员代表及办理本案的黄埔法院法官就本案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双方都表达了愿意通过“信访听证会”这一平台来解决这积攒已久的民告官的纠纷的诚意。
     2010年12月7日下午,上海市黄埔人民法院另行组织了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派某法官担任主持人,并协同黄浦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代表、黄埔法院代表及特邀监督员一名组成听证小组,信访相对人上海市环保局代表、信访人许太生及代理人戴仁辉、刘艳萍律师参加听证会。在这次听证会上,听证小组的组成上采纳了中心志愿律师的建议,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主持,被告上海市环保局也出现在听证会现场,对本案最终的顺利解决奠定了基础。
     听证会上,许太生及代理律师认为,许太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二是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和信息保存机关依法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三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要发挥政府信息对申请人的社会服务作用的立法目的,提供政府信息要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立法原则而言,被告上海市环保局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遵循立法原则和立法目的,向申请人许太生提供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由此,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片面的将法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理解为仅局限在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否定了政府信息的获取并保存机关的公开义务,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导致原告许太生等村民的合法权益长期得到不到维护的不良后果。
     被告上海市环保局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愿意向原告许太生提供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前提是希望原告许太生撤诉,这一要求没有得到许太生的同意。听证会小组成员、上海市黄埔区政协委员孙宪在听证会上询问被告上海市环保局时,问到:既然被告曾经愿意向原告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那么依法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许太生公开该政府信息,如果应当公开,被告为何不愿意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进行公开?被告认为自己依法不应当公开,但愿意本着便民的原则以不通过诉讼的方式私下向原告提供。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告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因此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
通过信访听证会,本案的事实进一步明晰,被告上海市环保局表示愿意向原告许太生提供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考虑到原告许太生因长期维权而生活窘迫的现状,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也愿意为其提供一定司法救助,同时原告许太生愿意不再就本案的生效判决继续进行申诉,案件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本案作为通过诉讼外程序,成功、有效的解决行政侵权纠纷一个典型范例,巧借“信访听证会”的形式,帮助那些权益受到侵害,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申诉案件的来讲,其作用是可圈可点的。组织“信访听证会”来听取民声,解决问题,虽然其存在的法律依据上还存在诸多问题,但对社会纠纷问题的解决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途径。通过邀请社会人士广泛参与到因存在争议的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纠纷中来,高效解决问题,一方面减少了司法机关的诉累,减少了中央机关接待信访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当事人不断四处申诉、信访的经济负担。将矛盾在基层化解,不仅有利于地方的安定,更有利于社会大局的团结和稳定。
     中心的志愿律师在本案的有效解决中,其作用是可圈可点的,通过全面的分析案情,提出了可行的应对方案。从本案听证会上来看,志愿律师从法律角度为原告许太生出具了全面而深刻的代理意见,认为无论于法还是于情,许太生都应有权取得对其生产生活存在重大影响,但又不属于法律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但从事实出发,从维权成本着手,放弃通过漫长的申诉维权之路而通过这种特殊的“听证会”模式,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不能不说是一种另类的成功维权方式,另类的解决环境行政侵权纠纷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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