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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志愿律师赴河北青县出庭诉讼

律师: 刘艳萍、刘金梅    发布时间:2010-11-26    浏览次数:4868次 信息来源:


     2010年11月23日,中心指派志愿律师刘艳萍、刘金梅赴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人民法院参与原告卢凤云诉青县成原化妆用具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庭审。本案被告系韩资企业,自1997年始在距离原告工作楼房仅几十米处,租用厂房生产化妆用具,且在没有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时间违法生产并焚烧产品废料,给周围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原告因长期处于污染环境中罹患肺癌,而将被告诉至法院。本案由我中心为受害人卢凤云提供法律帮助,由河北省海岳律师事务所曹东升律师、中心刘艳萍律师作为原告卢凤云的一审代理人出庭诉讼。
     11月24日上午,庭审在青县人民法院清州镇法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审判法庭将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三点,一是被告青县成原化妆用具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的事实;二是原告卢凤云的病情与被告的生产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原告请求赔偿数额的依据。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展开辩论,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3份证据,并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排污行为和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以及原告身体遭受到损害的事实。对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争议焦点,双方代理律师争论激烈,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本焦点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方。本案的审理在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后结束,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撰稿人:刘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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