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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案第三次一审程序开庭审理

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0-8-26    浏览次数:4886次 信息来源:


    2010年8月23日上午,我中心援助、已两次发回重审的“纪执歧等诉沧州成原化妆用具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纪执歧、纪振云、李玉孟出庭参加诉讼,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律师和中心志愿者曹东升律师作为原告纪执歧的代理人、中心志愿者吴志姣作为原告纪振宇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原告李玉孟受李玉贞、李玉秀、李玉琴、李玉枝、李玉华的委托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理人叶成立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中心志愿者刘湘(后排左三)、曹东升(后排左二)、张兢兢(前排右二)、唐海龙(后排右一)
与原告纪执岐(前排左一)、纪振云(前排左三)、李玉孟(前排右一)合影 

    庭审开始后,原告代理人刘湘律师向法庭申请变更2项诉讼请求:一是因原告李树德、郭之珍在诉讼期间死亡,特向法庭申请变更原告李树德、郭之珍为李玉孟、李玉贞、李玉秀、李玉琴、李玉枝、李玉华。二是因计算标准变化,将赔偿数额变更为638400.2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规定,抚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按2009年度的相应标准计算。 
    被告代理人则以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随后,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是:1、是否存在环境污染 2、原告亲属李玉俊死亡和被告的排污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3、原告诉请赔偿数额的依据。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代理人一共提交了19组证据,其中17组证据证明被告向周围环境排放含有苯类致癌物等污染物并污染环境;2组证据证明原告亲属李玉俊因肺癌死亡的损害结果和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代理人提交2组证据,证明被告达标排放和其职工经体检未检查出患有职业病,认为被告虽然有排污行为,但是没有污染环境,没有造成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代理人刘湘律师重申排污达标并不是免责事由也不是减轻责任的事由。针对被告提出的因原告亲属李玉俊已火化,不能对原告亲属李玉俊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的辩解,刘湘律师指出: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鉴定与排放的污染物、住房距离、受影响时间长短等有关,火化不一定影响鉴定,现在的问题是被告放弃对排污行为与李玉俊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鉴定,被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排污行为与李玉俊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不履行举证义务承责任与李玉俊已火化没有关系。刘湘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新的代理词。 
    法庭辩论结束后,因被告法定代表人未出庭,被告代理人不能决定是否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



     相关背景介绍:

     2006年9月,受害人纪执歧投诉至我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2007年12月,该案起诉至青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558255.62元。       
     2008年5月和2008年7月,该案在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次。中心原诉讼业务部部长张兢兢律师、志愿者曹东升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2008年9月,青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12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该案。中心诉讼业务部部部长刘湘律师,志愿者崔美虹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2009年2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青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9年4月,青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中心诉讼业务部部长刘湘律师、志愿者曹东升律师、志愿者崔赟受原告委托出庭参加诉讼。
     2009年6月底,青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83105.89元。原、被告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2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青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0年8月,青县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该案。

     2002年8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该案已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发回重审,现在青县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我们期盼人民法院能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更希望被告沧州成原化妆用具有限公司作为韩资企业,在享受中国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能承担责任和义务,遵守中国法律,严格执行中国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避免给附近居民造成损害,还当地一个洁净的环境。

  相关媒体报道:
【法制日报】污染受害者李玉俊癌症死亡索赔案胜诉 污染企业终被认定责任赔偿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9-07/08/content_11195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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