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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立学等人诉北京市丰台区环保局案

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5-1-4    浏览次数:2976次 信息来源:

原    告 :汪立学等11人
被    告 :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 
第 三 人 :北京恋日丽都餐饮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
    原告汪立学等11人是丰台区草桥欣园三区2号楼的居民,北京恋日丽都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恋日丽都")租赁了草桥欣园3号地下室,2002年5月20日取得了被告丰台区环保局批准其进行餐饮服务的立项并据此向工商局申办了营业执照。2002年12月12日,恋日丽都开始营业,经营"恋日丽都海鲜家常菜"餐馆。由于餐馆的厨房设在地下室,没有排烟设施,产生的油烟和噪音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并且对原告的正常起居造成强烈的影响。原告多次到北京市法制处进行检举和控告。2003年3月4日,该处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将该案移交被告丰台区环保局进行查处。被告虽然在2003年4月29日向丰台区工商分局送达了《关于建议撤消北京恋日丽都餐饮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的函》,并于2003年7月9日对该单位下发了《关于责令北京恋日丽都餐饮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但是恋日丽都并未按照通知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被告也未对恋日丽都的行为做出任何行政处罚。
    2004年5月19日原告以被告的行政不作为和被告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审批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撤消其于2002年5月20日对恋日丽都做出的行政审批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只是批准恋日丽都从事餐饮服务而并没有同意其从事饮食加工项目,并且加注意见要求恋日丽都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规,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恋日丽都未经依法验收,其行为属非法经营。被告曾先后两次向丰台区工商分局建议撤消或不予恋日丽都营业执照年检,并且曾于2004年3月11日到恋日丽都进行检查,但是遭到其员工的拦堵。被告在审批过程中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在处理恋日丽都的违法行为中也无原告诉称的行政不作为。
    2004年6月9日,由于原告共11名业主,推举诉讼代表人需要一定的时间,丰台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2004年7月6日,原告汪立学等人就此案的解决来到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法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请求法律帮助。中心值班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们,通过分析案情,认为恋日丽都确实从事了违反法律规定的餐饮加工,而被告丰台区环保局以其批准的是餐饮服务而非餐饮加工为由,不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显然是偷换概念、规避法律,是不积极、不正确地依法履行环境管理职责的表现。但是,根据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被告丰台区环保局的审批行为尚不构成违法审批;故此,原告应以恋日丽都侵犯其相邻权为由,提出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或者,因恋日丽都未经审批即违法从事"餐饮加工",对此,原告应以丰台区环保局未依法履行环保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责令恋日丽都"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为由,提出请求被告依法履行职责之诉。鉴于此,为确实维护原告合法的环境权益为,中心指派两名志愿者协助原告参与诉讼。
    首先,中心志愿者耐心说服、积极协调,帮助部分原告克服了厌讼的心理,成功地推举了诉讼代表人。随后,案件得到继续审理。在法庭调解中,由于中心志愿者与原告一起对案情进行了更为具体和细致的分析,而被告也同意纠正其行政行为,故此,原告同意撤诉。事实上,正是由于诉讼的推动,2004年9月13日被告对恋日丽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恋日丽都必须立即停止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加工项目"。2004年10月8日,被告向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提交了《撤消北京恋日丽都餐饮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签署意见的函》。2004年10月10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了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汪立学等11人撤诉。至2004年12月,恋日丽都终止营业,本案得到实质解决,原告们的环境权益得到了有效地维护。

(fj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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