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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国等被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案

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3-12-24    浏览次数:2605次 信息来源:

李建国等6人系河北省乐亭县汀流河镇农民。2000 年2月,乐丰钢铁厂(现为唐山市恒安钢铁实业公司)在距李建国等人居住村庄的东侧,开始了违规生产。由于该钢铁厂是典型的污染企业(按照国家经贸委1999年29号文的规定应停止生产),故此,造成该村大气污染严重,引起村民强烈不满。2000年5月中旬,该厂周围的桃树、蔬菜出现枯叶、死亡等现象。于是,村长赵文图带领几位主要受害者来到县环保局反映情况。5月22日早8点,百名村民自发来到钢铁厂,在等候有关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查处无果的情况下,围堵了该厂的货门,要求该厂停止侵害。6月6日,村民选出李建国、贾景祥等6人作为代表,联名上访反映该钢厂污染损害应当关闭一事。但是,6月7日,李建国等却被该县公安局以聚众扰乱生产秩序而刑事拘留,至当年7月12日才被取保候审。
    2000年10月,李建国等人向我中心寻求法律帮助。2000年12月,在中心的帮助下,李建国等对乐亭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下令违规企业——乐丰钢铁厂停止生产。可是,这期间,乐丰钢铁厂却主动找到李建国等人,一方面主动提出给予李建国等人经济赔偿,一方面要求李建国等撤消对县政府的行政诉讼状。2001年1月,李建国等人接受了钢铁厂支付的共计30万元的赔偿,并撤回对县政府的行政诉讼状。
2003年2月6日,李建国等6人再次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被县公安局刑拘,后被逮捕。此间,由于受非典流行的影响,中心未能对李建国等人提供法律帮助。2003年5月7日,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李建国等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后,李建国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2002年10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对此案非常重视,联合石家庄一家法律帮助中心,为李建国等4人委托了辩护律师。2003年12月12日,乐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杨素娟博士代表中心来到乐亭县法院旁听审理。同时,法制日报、中国环境报等各大新闻媒体均派记者到庭采访。乐亭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出人意料的是,审理一开始,公诉人并未宣读起诉状就提出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请求,而审判长也当庭宣布同意公诉人意见。此时前来旁听的几十名村民和在法庭旁听的记者非常不理解。既然检察院明知道需要补充侦查,为什么在开庭前不向法院提出,而非要在旁听者和记者从几百公里外赶来以后才提出请求。2003年12月25日,《法制日报》以《制止环境污染农民成了被告人》”为题报道了该案。
    2004年2月2日,乐亭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朱建国等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杨素娟博士和《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农民日报》、《人民政协报》、《中国改革报》、《中国化工报》的记者旁听了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了激烈地辩论。庭审进行了两个整天,无判决结果而休庭。

最新进展
    2004年3月25日,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被告人李建国、贾景祥、李殿章积极参加了阻挠乐丰钢铁公司生产的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另外,上述三人和李建华、白风华等五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建国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贾景祥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殿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建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白风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追缴被告人李建国敲诈勒索款47000元、贾景祥敲诈勒索款60000元、李建华敲诈勒索款50000元,发还唐山恒安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殿章、白风华退还款共计80000元发还唐山恒安实业有限公司。现被告人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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