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3-10-7 浏览次数:1897次 信息来源:
原告:朱乐平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鹿城仰义制革服务中心
案由:有害气体污染致人伤害损害赔偿案
结果:有害气体外溢致人中毒,被害人获赔,调解结案.
原告朱乐平(12岁)系被告服务中心的职工朱银苗的儿子。2002年7月13日被告的废水处理站未经处理直接将站内预沉池的污泥和沉淀池的沉淀物排放到废水排污管。该排污管与被告办公楼一层卫生间导管相通。含有制革废水的污泥及沉淀物中含有大量的铬、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在导管中形成了大量的硫化氢等有害气体。这些有害气体顺着导管到达了被告办公楼一层的卫生间。被告未作出任何警示,朱乐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到被告办公楼一层使用卫生间,当场昏迷。原告之母发现后,立刻将其送至医院急救。经医院诊断,原告为硫化氢中毒,导致症状性癫痫和小脑共济失调,随后原告的病情发展为缺氧性脑病。原告的伤势构成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
为了维护原告的健康权,原告父亲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浙江省金土地律师事务所周金孟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于2002年12月25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鉴定费。法院已于2003年1月3日受理了该案。
2003年1月,我中心接到原告律师(浙江省金土地律师事务所周金孟律师)的来信,就朱乐平有害气体中毒一案,向中心寻求法律帮助。中心收到案件材料后,进一步向律师了解了案情,经过研究,决定给予原告朱乐平法律帮助。
2003年4月24日,经过法庭调查、辩论,朱乐平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仰义制革服务中心非法排污致人体损害案,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浙江省温州市鹿城仰义制革服务中心一次性补偿朱乐平61200元,案件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