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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黄磷厂污染案

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3-10-7    浏览次数:1777次 信息来源:

攀枝花市川投电冶公司黄磷厂位于二滩水电站大坝下游8公里、攀枝花市上游约30公里的雅砻江左岸,离长江上游的金沙江与雅砻江交汇口12公里,上有二滩大坝旅游景点,下有人口密集的盐边新县城,整个下有片区沿江两岸饮用雅砻江水约数万人,旁边是有几千人口的小镇得石镇,离盐边县城仅几公里。该黄磷厂与二滩水电站同属四川省政府下属的四川省投资公司,为四川省投资公司下属的效益较好的项目之一。
    1998年3月,该黄磷厂第一期3万吨的黄磷工程动工建设。自1999年投产,至2002年4月二期扩建投产后昼夜不停每天8台高炉电冶炼,8个大烟囱不停排放废气,从得石镇至雅砻江一带,经常烟雾弥漫,遮天弊日,遇风向转变,烟气直接影响盐边新县城,许多人长时间闻到了磷烟的恶臭有刺鼻,流淌鼻涕、咳嗽、头痛、胸闷等症状。2001年8月,盐边县桐子林镇五村二社、六村一、二社(靠近黄磷厂)群众纷纷反映玉米大面积叶片黄化、干枯受灾的情况,群众认为为黄磷厂的污染所致,由于鉴定能力有限,镇政府请求县政府鉴定。2001年8月,金河乡群众联名上访反映金乡村桐雅公路沿线一带种植玉米出现大面积黄叶情况。根据四川省盐边县万名受害者于2002年2月24日写给国务院的信件,黄磷厂的废渣一直存放在狭窄江岸的山谷近出口处,没有防雨、防渗漏、防流失的环保措施,遇大雨就会直接流入江内。针对黄磷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对当地环境和人身健康的严重影响,攀枝花市环保局曾对黄磷厂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一次为10万元的罚金,但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
    2002年7月2日,川投黄磷厂生产设施泥磷池挡墙垮塌,导致80余立方米密封水和几十公斤泥磷下江,泥磷池裸露,泥磷自燃,产生大量的烟尘,对盐边县、炳草岗地区造成严重的污染,整个地区笼罩在呛人的烟雾中,老百姓纷纷逃离,一度出现盐边空城、攀枝花人大转移的现象(《南方周末》《华夏日报》等有报导)。2002年7月8日,攀枝花市政府收集了群众意见作出了关于黄磷厂安全事故后形成意见的答复提纲,决定采取比如由黄磷厂道歉并进行经济赔偿、强化监督黄磷厂等措施;同时,市政府认为,川投黄磷厂自建厂以来先后建成了一批环保设施并投入使用,达到了国家排放标准;7月2日的污染事件只是一起生产事故。这种看法与受害者的反映相矛盾。严重受“七二事件” 影响的米易县得石镇农民向政府反映了其所受的危害,得到的回答是农民不能要求黄磷厂赔偿,政府贷款付给农民很少的搬迁赔偿金。不知是市政府没有真正实施其措施还是黄磷厂没有赔偿并继续污染,污染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没有能够能安抚受害者。盐边县受害者自发的组成盐边县环境污染受害者诉讼团准备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并征集污染受害者的各种证据。
    中心接到盐边县城受害群众的投诉后委托参加过中心举办的环境法律实务培训班学习的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程守太律师及他的同事赴现场调查,并已证明受害人投诉所述事实基本属实,在受害群众所受到的污染损害得不到实际赔偿的情况下,中心决定支持污染受害者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维护他们的权益,并为此案提供法律帮助。中心已委托北京致衡律师事务所黄蓉良律师,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陈初明律师为此案原告的一审代理律师。现此案正在调查取证阶段. 
此案相关媒体报道:
(1) 《南方周末报》 2002/7/4 攀枝花磷难 
(2) 《华夏时报》 2002/7/6 法学专家王灿发:黄磷厂选址存在严重问题
(3) 《华夏时报》 2002/7/6 毒雾漫过攀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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