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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韩城东王洗煤厂大气污染案

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3-9-9    浏览次数:1895次 信息来源:

当事人 :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东王村村民王廷民
案件介绍 :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东王村村民王廷民,1993年响应市政府“多种经营,发展蔬果,增加收入”的指导思想,将家中所承包的5亩(宽24米,长140米)耕地全部栽上了苹果树(约800棵)。其中,黄元帅和红富士各占一半。果苗是其特地到辽宁省中国果树研究所买的经选育的优质果苗。先期投资达2万多元。
    1996年村里引进了矿业公司东王洗煤厂(前身也为焦化厂)。东王洗煤厂建在王廷名家果园的东北方,距人居住区100米,占地一百余亩。东王洗煤厂在其煤场中堆放的干原煤高达20多米,而煤场的东西两段围墙仅高2.4米(现西面的围墙高8米)。每当煤车倒煤,铲车平煤时,煤粉尘浮起。再加上东王村所在地一年四季多刮北风,因此,位于煤场西南的王家的果园就经常浸于煤粉尘中。特别是大风天气,情况更是严重。
    1996年也正是王廷民果园该挂果收益的时节。由于受到东王洗煤厂煤粉尘的污染,果树大幅减产。更为严重的是,即便有产量,到了收果时,苹果也已被煤粉尘污染地像黑煤球,果商拒绝收购。由此造成果园一年的收入不能维持全家的生活,更谈不上偿还投资果园时所借的外债。
    另外,工厂有3台50型装载机,2台洗煤机,200多辆拉煤车。每天厂子运作时,产生的装载机声,洗煤机声,复选机间断的排气声,还有机器的尘磨声,可传达数里,干扰的附近居民午间和晚间根本不能休息。噪音长期以来使人产生幻声,失眠,精神不振。
    1996年矿业公司东王洗煤厂建成后即造成煤尘污染。王廷民找村委会解决纠纷,村委会一再推脱,没有解决问题。1996年,洗煤厂将距工厂80米之内的其它受污染果园的果子以每斤0.20元的价格对果农进行了赔偿。但王廷民的果园因距离洗煤厂94米,没有得到赔偿。1997年,王廷民与村里其他几人继续找洗煤厂要求解决污染问题,洗煤厂又以80米为标准,将此距离内的受污染果园的果子全部收购。但仍未收购王廷民的果子。1998年12月8日,王廷民写信给韩城市环境保护局反映情况,要求环保局解决污染纠纷,并处理污染赔偿问题。
    1999年3月10日,韩城市环保局,西庄镇人民政府,东王村委会在东王洗煤厂召开专题会议,对东王洗煤厂污染问题作出处理,要求该厂停止污染行为,限期治理,赔偿王廷民果园因污染造成的损失1147元。王廷民认为赔偿金额太少,不足以弥补他的损失。但他受领了赔款,因为环保局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让洗煤厂的煤堆不高过2.4米,并用高压水枪洒水。但事后洗煤厂并没有采取这些措施。王廷名对韩城市人民政府进行了信访。认为原处理办法没有以具体事实为依据,有关决定严重失实,而且处理的过程中,许多做法不符合法律程序。韩城市环保局就王廷民不服发《关于王廷民对污染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答复函》。认为根据环保法的有关规定及渭环函发[1999]47号的有关精神,要求污染赔偿的纠纷不能进行行政复议,而应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10月1日,王廷民向“中心”寄函,请求帮助。“中心”已经委托了有关部门对王延民所受污染情况进行监测,以便下一步法律程序地进行。王廷民曾穷尽行政处理途径,但未能解决煤粉尘污染给其带来的损失赔偿问题。中心委托陕西律师协会的韩力律师、张庆茂律师赴现场调查,并委托陕西省农业环保监测站(西安)对王廷民果园所受污染状况及损失进行评估。尚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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