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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屏南县溪坪村村民诉屏南县榕屏化工厂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

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3-9-9    浏览次数:5329次 信息来源:

原告: 福建省屏南县溪坪村村民 
    被告: 屏南县榕屏化工厂
    结果: 此案正在一审过程中
    案件介绍: 屏南县榕屏化工厂是屏南县与福州市一化集团合资兴建的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生产氯酸钾。该厂1992年兴建,1994年投产,1999年扩建,之后企业向环境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大量增加,对该厂周围的溪坪村、后垅村的污染也日益严重,引起周围群众的极大不满,曾多次向国家、省及有关部门投诉,集中反映了屏南县榕屏化工厂建厂以来,特别是自99年二期工程投产以来,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该厂生产中排放的有毒气、水、渣等,造成周围(溪坪村)山村、毛竹、水稻、菜苗枯死;企业下游的后垅村家禽、溪鱼大部分死亡,水稻枯死,农田绝收;几年来,溪坪村征兵青年无一体检合格,死亡的村民大部分是癌症;大范围内绝大多数居民整天感到头晕、腹痛、呕吐、胸闷、头发脱落等许多症状,许多学生经常头晕、腹痛、呕吐,不能正常上学。
    基于这种严重的污染情况,屏南县溪坪村村民向宁德市环保局反映,环保局自2001年11月28日起先后八次组织了环保局、环境监测、环保科研所等人员到企业及周围村民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宁德市环保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于2002年3月20日下发“关于要求屏南县榕屏化工厂污染限期整改的决定”;敦请屏南县政府加强企业与村民的协调工作,尽快启用规范堆渣场;依法追缴企业2001年欠缴的排污费。
    1995年4月27日宁德地区环境监测站对榕屏化工厂工业废水作出监测;2000年12月18日福安市环境监测站对榕屏化工厂工业废水、生活废水、锅炉废气作出监测;2002年3月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受屏南县榕屏化工委托对该厂的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进行验收监测,这些监测结果均有利于榕屏化工厂。
    2002年3月20日中共屏南县委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榕屏化工厂污染问题;2000年7月9日屏南县政府就化工厂污染损失赔偿问题召开专题会议。
    宁德市环境监测站于2001年11月28-29日对榕屏化工厂周边大气、水质进行监测,监测表明:1、榕屏化工厂厂内排污口水质六价铬不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严重超标。2、榕屏化工厂排污口断面水质六价铬不符合GHZBE-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二类标准,均超标。
2001年12月20日屏南县经济委员会对溪坪村农作物受损情况作出报告决定:水稻、果树、山林三项损失共计194152.00元。
    2002年3月31至4月3日太原环境医学研究所对福建省宁德市榕屏化工厂释放物污染环境,造成城关城南居民健康损害一事进行考察,认为该厂存在污染状况,对居民的健康造成损害,但造成损害的程度有待进一步调查。2002年11月起诉至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2003年7月14日开庭,并于2003年7月17~18日开始了此案交换证据并进行证据质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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