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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北李官村村民宋继先诉沈阳市化肥厂污染猪厂案

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3-9-9    浏览次数:4994次 信息来源:

原告: 宋继先,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北李官村村民,养猪专业户
    被告: 沈阳市化肥厂
    案件介绍: 从1987年开始,宋继先开始在村里建养猪场,但从1989年开始在宋继先羊猪厂一墙之隔的东侧建化肥厂,露天使用浓硫酸拌烟土石和磷肥生产水稻育苗肥,在生产中产生二氧化硫气体。后宋继先的养猪场的猪死亡多头。经兽医站专家对死猪进行解剖,死因排出“五大疾病死亡”,认定是吸入性中毒死亡,怀疑是化肥厂的污染导致。1991年在政府主持调解下给予了宋赔偿3.4万元,并要求化肥厂把堆在院内的有毒废渣清除干净,并监测看养猪场厂能否继续养猪,对后两项一直没有执行。在1991年至1999年期间,宋养猪有死亡了650余头。每次死猪,都被兽医站检查认为不是正常病因死亡。宋多次上访要求解决,历经市、省、直到国家环保总局。后来于洪区人民政府做出了要求于洪乡给宋调换养猪场厂址的文件,给予了宋调换。2000年宋提起了要求化肥厂赔偿的诉讼,并申请了法律援助。中心委托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张敏华律师进行前期调查。2003年1月中心委托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石椿华先生派律师后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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