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3-9-9 浏览次数:4994次 信息来源:
原告: 宋继先,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北李官村村民,养猪专业户
被告: 沈阳市化肥厂
案件介绍: 从1987年开始,宋继先开始在村里建养猪场,但从1989年开始在宋继先羊猪厂一墙之隔的东侧建化肥厂,露天使用浓硫酸拌烟土石和磷肥生产水稻育苗肥,在生产中产生二氧化硫气体。后宋继先的养猪场的猪死亡多头。经兽医站专家对死猪进行解剖,死因排出“五大疾病死亡”,认定是吸入性中毒死亡,怀疑是化肥厂的污染导致。1991年在政府主持调解下给予了宋赔偿3.4万元,并要求化肥厂把堆在院内的有毒废渣清除干净,并监测看养猪场厂能否继续养猪,对后两项一直没有执行。在1991年至1999年期间,宋养猪有死亡了650余头。每次死猪,都被兽医站检查认为不是正常病因死亡。宋多次上访要求解决,历经市、省、直到国家环保总局。后来于洪区人民政府做出了要求于洪乡给宋调换养猪场厂址的文件,给予了宋调换。2000年宋提起了要求化肥厂赔偿的诉讼,并申请了法律援助。中心委托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张敏华律师进行前期调查。2003年1月中心委托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石椿华先生派律师后期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