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3-9-9 浏览次数:1636次 信息来源:
原告:徐永安等39户居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县韩城镇东欢坨四村和西欢坨村
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欢坨矿业分公司
结果:两审诉讼请求均被驳回,“中心”正帮其申诉。
案件介绍:1984年被告申请征用东欢坨1、2、3、4村和西欢坨村耕地修建矿井路和排阡路两条公路。1985年8、9月分别获国务院和河北省批准建设。原告39户居民均居住在被告所修的矿井路和排阡路的两侧很近。两条公路分别于1986年和1987年建成通车。直至1998年双方没有产生纠纷。到了1999年,该煤矿为解决公路运煤新建了一条公路,此后,日益增多的运煤大货车日夜不停地从原告门前经过,产生的巨大振动将原告的房子震出了裂缝,裂缝越来越大,并且发出巨大的噪声。原告向河北省丰润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环境污染损害,并承担诉讼费用。丰润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原告不服此判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不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