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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才等27户居民诉北京地方煤炭开发公司大气污染案

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3-9-9    浏览次数:1519次 信息来源:

  
原告:陈景才等27户居民,北京市房山区坨里镇

被告:北京地方煤炭开发公司

结果:一审败诉,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是煤厂停止生产了。

案件介绍:北京地方煤炭开发经营公司于1988年在房山坨里镇坨里运销站进行出口煤炭筛选加工及运输。1991年该站扩建,厂区离旁边的居民住宅平房及楼房只有五、六米的距离,厂内筛选设备经常昼夜工作并且该厂无任何防治污染设备及措施,每日早中晚三次运煤,尤其在晚上,有70吨的重型煤车通过,常年如此,对周围的住户造成噪声、粉尘污染。自1991年以来,当地空气中煤尘污染严重,居民常年不能开窗,甚至还要用多层塑料布封档窗户。建厂至今,当地居民的身体免疫力下降,呼吸道疾病增加,癌症病患者发病率远远高于其他地方。
      家住房山坨里乡坨里村坨里供销社的陈景才等27户居民(共77人),于2000年初在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帮助下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停止污染并支付相关的检测费和诉讼费。开始,陈景才等27户居民(77人)打算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把该案作为代表人诉讼,请求法院把其作为一个案件受理。但房山法院不受理。法院开始要求原告作为77个案件起诉,后来,经过我中心与法院交涉,最终作为27个案件受理,并按27个案件收取了诉讼费。房山区法院在没有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以陈景才等人所诉被告噪声和煤尘污染,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处理之前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污染侵害,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于2000年3月20日裁定驳回其起诉。陈景才等不服房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于2000年3月2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应由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于2000年10月30日裁定撤销房山区人民法院原民事裁定,并指令房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在重审期间,被告在环保部门的要求下用塑料布加高了两米围墙,并每天在运煤的路上撒一遍水。房山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以环保部门一个不符合监测规范的监测报告为根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同时又判决被告补偿每户1000元左右。原告不服,认为原审法院使用未经质证的证据定案,适用的环境标准有误,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2月8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但是,被告已经停止生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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