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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祥诉赤峰市金峰铜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案

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3-9-9    浏览次数:1718次 信息来源:

  
原告:韩祥,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四十家子村农民

被告:内蒙古赤峰市金峰铜业有限公司

结果:一审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中心”正帮助原告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案件介绍:1998年5月,原告的大片林木果树的叶子突然出现了各种色斑,逐渐坏死,最后树木也整株整株的死亡了。1998年12月,受中央电视台的委托,中国林科院森林生态环境和保护研究所指派尚鹤博士到现场进行了勘测,取样和检测分析,得出了原告的果树林木是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急性毒死的结论。1998年12月赤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出示了该站于1998年10月16日—17日对当地唯一大气二氧化硫污染源赤峰市金峰铜业有限公司的监测报告。该报告显示被告铜冶炼厂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9.6倍,排放量超标2.9倍。至此,事实非常清楚,赤峰金峰铜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底建成后,非法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直接导致了原告的果树林木成片死亡。原告于2000年1月在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帮助下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403847.46元。赤峰中院委托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鉴定的结a论是:林木死亡原因不是二氧化硫所致,而是病虫害及立地条件差等因素造成。法院开庭审理于2000年8月21日判决:“原告果园林木受损死亡属实,但经本院依法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原告林木受损死亡原因并非二氧化硫污染所致,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于2000年9月在我中心的帮助下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中心提请全国人大环资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监督,内蒙高级法院于2001年1月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心”正在帮助原告向最高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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