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Center for Legal Assistance to Pollution Victims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工作领域 >>支持案例 >>水污染案件 >> 无锡龙邦化工污染案—环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获得胜诉
详细内容

无锡龙邦化工污染案—环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获得胜诉

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6-10-13    浏览次数:3493次 信息来源: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

     2015年3月16日大雨后,无锡龙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邦化工)产生的污水及废土冲入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城典河,河水散发浓重的农药味恶臭,一日后出现大量鱼及其他水生物种的死亡。周边村民私人承包的水塘亦受到波及,受影响区域超过9户130亩。事后,龙邦化工与城典村村委组织人员打捞河上所漂浮约出五吨左右的死鱼。当地政府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调查发现,龙邦化工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获环保审批及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扩建生产线,并擅自将新增项目投入生产,相关部门下令龙邦化工停工。
     为彻底了解造成问题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情况,村民在本中心律师帮助下,于2015年11月20日向宜兴市环保局申请公开龙邦化工的前身益农化工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该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该厂的排污许可证等信息(龙邦化工在2006年接受益农化工厂留下的厂房,并声称以原工艺原设备进行农药生产,因此不被要求接受新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宜兴市环保局于2015年12月4日回复,表示所申请的信息已在其网站公示,要求申请人自行上网查看。然而依照该局提供的网址链接登录,无法找到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当事人向该局询问,请求协助,遗憾的是,无人给予回应。当事人于2016年1月13日以宜兴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环境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请求公开所申请的信息,当日获法院受理。2016年3月9日宜兴市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同年5月5日开庭,由本中心环境公益志愿律师戴仁辉、王文君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席庭审。庭前,法院进入被告提供的网址进行查阅,发现创设时间为2016年1月20日的所申请文件电子档被挂在网上,法院将该信息提供给原告。
     2015年9月19日法院下达判决:确认被告向原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判决中,法院认为益农化工厂的生产场所与原告居住地处同一村,原告因生活所需,向被告申请公开履职过程中获取的该厂的环评、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等政府信息,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六、十三、十七条等规定被告应及时、准确地。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告知了获取申请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但原告未能依其指示查看到所申请的信息,被告在答辩期间也未提交其在相关网址中已公开申请信息的直接证据,因而认定被告声称已依法提供所申请信息的证据不足,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然而审理中,原告已获知所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法院不再需要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其重新答复。
     该判决下发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2015年10月5日该判决已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2:00— 4:30 

联系热线:86-10-62267459

公司邮箱:office@clapv.org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Copyright @ 2018 .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已支持IPv6 技术支持: 点众互动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