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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律师代理氟污染受害人二审开庭

2011年9月27-30日,中心志愿律师谢虹、刘艳萍赴湖北省黄石市代理湖北省阳新县氟污染受害人董恩家、董烟玲诉阳新县阳华铝业公司水污染一案二审开庭。9月29日上午,本案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审理。开庭之前,志愿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以证明上诉人确实存在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高额的氟斑牙治疗费用、体检费等事实。庭审过程中,合议庭针对本案上诉争议焦点,将二审争议角点归纳为:一本案是否属于“一事不再审(理)”的法律规定范围;二是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中,被上诉人的污染行为与上诉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是否由被上诉人承担。针对争议焦点,上诉人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一事不再审(理)”的法律规定范围,上诉人的爱人2008年曾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后又主动撤诉,现再次提起诉讼的事实符合有权再行起诉的法定情形,且因2008年起诉后撤诉所签订的和解协议中被上诉人应诺的赔偿内容并不包含上诉人关于氟斑牙治疗费、体检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诉讼请求的内容,同时,本案一审法院已经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判决,故二审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针对焦点二,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举证证实被上诉人存在污染事实,也经一审法院认可,并举证证实自身因长期饮用氟化物超标的井水而患氟斑牙的事实,已尽到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现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其排污行为与上诉人身体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因果关系应推定成立,而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律上有明确、清晰的规定和区分,并非本案争议焦点,被上诉人举证不能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针对以上内容,双方争议激烈。庭审持续了近3个小时,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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