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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五载,终获再审,志愿律师免费代理污染受害人诉讼!

由我中心提供法律帮助的林州市禽鸡养殖大户常来和诉安阳市顺达铝制品厂水污染侵权一案,经中心志愿律师刘湘、刘艳萍及当事人常来和的不懈努力,终于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青睐,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维权五年的污染受害人常来和终于迎来了希望的曙光。
     2011年9月15日,为审理本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专门组织了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我中心诉讼部部长、公益律师刘湘代理原告常来和出庭诉讼。经过法庭调查,合议庭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 原审被告安阳市顺达铝制品厂的排污行为与原审原告常来和养殖的禽鸡及其他动物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 如果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原告常来和养殖的禽鸡和其他动物因污染遭受到的经济损失是多少。围绕争议焦点原审原告、被告双方及代理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审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审被告所提交的河南农业大学禽病研究所做出的“林州市大河头鸡场疫情诊断报告”已经过林州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确认为违法,且该诊断报告本身存在做出机构无鉴定资质、送检程序违法、报告公布程序等多处违法而无效。同时,上述报告的做出机构也公开称根本没有受理过相关机构的委托,做出过该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存在伪造嫌疑。根据原审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污染物排放2019-12-03超标,污染源附近的河水和原告养殖场所用的井水均被污染物污染。综上,原审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身排污行为和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排污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不利后果。对于损失数额,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损失评估鉴定申请书。庭审进行了近3个小时,法庭未当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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