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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不履行环评许可监管职责,遭污染受害者起诉,再审听证会定结果

环保局不履行环评许可监管职责,遭污染受害者起诉,再审听证会定结果

——黄建新诉苏州市环保局不履行环保行政许可法定职责再审听证会

     2011年8月14日至16日,经中心指派,志愿律师刘艳萍赴江苏省苏州市代理黄建新参加其诉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保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一案的再审听证会。

     污染受害人黄建新居住在张家港市合兴污水处理厂50余米处,自2009年沙洲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印公司”)年染整坯布1500吨和纱线800吨扩建项目投产后,该污水处理厂开始接纳沙印公司该项目的废水处理,因该污水处理厂长期违法排放废水、恶臭废气及大量噪音,给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生活在周围的居民无法忍受污染的影响,不断的向张家港市、苏州市两级环保局投诉。后黄建新向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及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关于该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然而得到的答复却为合兴污水处理厂是一家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更未经过环保验收,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违法排污企业。且张家港市环保局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称,对合兴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权限在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故此,黄建新以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保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案件经历一审、二审,被告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沙印公司所称及两审判决中均认可黄建新住所附近的污水处理设施(即合兴污水处理厂工商登记处)是存在的事实,但结论部分却均以合兴污水处理厂根本不存在,且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不存在怠于履行对合兴污水处理厂的违法排污行为查处职责的情形为由,而判决黄建新败诉。黄建新不服,申请再审。

     2010年黄建新向中心求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指派志愿律师刘艳萍于2011年8月16日赴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黄建新参加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再审听证会。经志愿律师审核确定,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黄建新向法庭提交了两份新的证据,以证实1. 沙洲纺织印染企业的污水处理站就是申请人黄建新所称的“张家港市合兴污水处理厂”,正是因为黄建新等村民对合兴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恶臭的投诉,才产生了国家环境保护部出具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对建设单位(沙洲印染有限公司)扩建项目进行后评价的结果。2. “张家港市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年染整坯布1500吨和纱线800吨扩建项目中包括新建一座污水处理厂,位于二干河东侧”中提到的污水处理厂位置正是申请人黄建新所指认的住所附近的“合兴污水处理厂”厂址处,与合兴污水厂实际厂址和工商登记厂址完全一致,证实该厂是确实存在的。

     2011年8月16日下午2点,听证会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志愿律师就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陈述,被申请人代理人进行了答辩。后,法庭将案件争议焦点归纳为:1.被申请人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张家港市合兴污水处理厂”项目是否具有法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义务;2.“张家港市合兴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听证会进入法庭辩论阶段。针对争议焦点,双方代理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申请人代理人通过申请人在一审中所举大量的证据材料及新提交的证据材料证实张家港市合兴污水处理厂是客观存在的独立商业实体,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和江苏省关于环评分级审批的相关规定,苏州市环保局负有对合兴污水处理厂环评文件审批和监管职责,环境影响评价虽然必须经建设方向负责环保审批的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并不能将环评报告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解释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据上,被申请人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应当承担环保行政许可不作为的法定责任。听证会进行了两个小时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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