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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公瑾诉驻马店化工总厂案

原告: 张公瑾
被告: 河南省驻马店化工总厂
案情简介: 
    1999年8月30日驻马店市下岗工人张公瑾和宿鸭湖水库管理局水产站签定了为期两年的利用宿鸭湖水面的养鱼合同,2000年元月开始投苗养殖,先后投资38.3万元。2000年9月27日上午10时,张公瑾的养殖水面水质发生突变,从上游流入大量未经处理的带刺鼻气味的污水,接着他养殖的鱼就开始大量死亡,并最后死光。经张公瑾事后自查,鱼致死原因为2000年9月25、26两天驻马店连降大雨,驻马店化工总厂厂内积水严重,该厂净化池与厂区积水平溢,氨水大量外泻,化工总厂利用推倒东围墙的办法向外急排厂区未经任何处理的有毒积水,致使此污水沿该厂原排污渠道急流入宿鸭湖,并直接冲进处于其宿鸭湖排污口正下方的张公瑾的养殖水面,致使张公瑾养殖的湖鱼中毒死亡。
    事后张公瑾多次找当地环保、渔政部门都未得到解决,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河南电视台的《中原聚焦》节目都做了相关报道,原河南省长也做了相关批示,至今仍然未得到任何处理。2002年张公瑾就驻马店地区渔政监督管理站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5月28日、2002年8月29日做了一审、二审判决,判令被告驻马店地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依法履行职责。但因两年过去,驻马店地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以无法再取得当时水样化验检测以查明鱼致死原因为由,对此事采取不了了之的态度。张公瑾为求得对自己养殖损失有个说法三年来到处奔走,从借债投产到上访诉讼,已负债20余万元,家中老少五口经济极度困难,几陷绝境。
中心接到张公瑾的求助信后,认真研究了此案,并委托曾参加中心环境法律实务研习班学习的北京中吉吉律师事务所高尚涛律师前往调查取证。并作为张公瑾的代理律师帮助张公瑾为多年来所受到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诉讼。现此案一审尚未开庭。

最新进展: 
    本案在2003年11月18日,进行了法院主持下的原、被告方的证据交换,作为原告的张公瑾和委托代理律师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高尚涛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包括证明合法养鱼的《宿鸭湖水库网围养鱼合同书》、证明鱼死亡原因的(2000)驻证鉴字第268号河南省驻马店地区诉讼证据中心的《鉴定书》、证明被告排污事实、排污成分和污染事故间可能的因果关系的《驻马店断面、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成果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607-89)之《附录A》等书证13份,证明被告排污、突击排污的事实和污损事实的照片25张,证明污染事故、污损和被告排污路径的录象带2盘,证明污染事故发生、网围养鱼位置、降雨情况和鱼死亡原因的包括记者书面证词、养鱼发包方签约时领导证词、当地气象台气象资料和专家证词等证人证言4份。
    2003年12月4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辩论中,被告即宣称自己是达标排污,又宣称自己不向宿鸭湖排污,而且同时又自相矛盾的说自己排向宿鸭湖的污水不可能到达张公瑾的养鱼水面,质疑原告养鱼也不合法,宿鸭湖根本就不能养鱼,驻马店此四日的降水并不很大,污损鉴定机关没有资格等,原告和被告就被告是否排污、是否突击排污、原告养鱼是否合法、被告排污和污染事故之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污损鉴定的证据效力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庭虽未在最后陈述阶段给原告以充分时间,但基本以合法程序主审该案。
    此案不仅关系到张公瑾本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合理保护的问题,也关系到能否通过此案有力地推动当地业已十分严重的环境污染能否得到根本治理的问题。作为驻马店市工业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地的宿鸭湖何时能得到有效治理以使水清鱼存、民安社靖,我们拭目以待此案的审判结果!(2003.12.2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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