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作为日照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一部分,经日照市政府立项并批准成立了日照市科工贸畜禽良种总场。建设之初,该总厂并未依照环保法“三同时”制度做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更谈不上进行环保设施配套建设。总场投产以后,大量畜禽排泄物未经任何处理即直接经沟渠排放进墨水河,又经墨水河汇进香店河,给位于墨水河和香店河七里河子三村段造成严重污染。作为七里河子三村村民灌溉用水唯一水源的墨水河自此失去灌溉功能,该村村民本来饮用墨水河河水,污染后改用地下水,然而每家每户自建井采取的浅层地下水也已经受到严重渗透污染,村民因无钱再打深层地下水,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污染发生后,村民多次找环保部门、市政府信访办上访反映情况,日照市环保局于1999年11月12日给该总场补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要求上马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排放达标,但该场无视环保局的要求。2001年10月日照市环保局在进行水质监测证明该场总排污COD6140mg/L,墨水河七里河子三村段COD78 mg/L, 分别超标60.4倍、2.9倍,水质在已构成严重污染的基础上对该总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该总场建了两个沉淀池,对畜禽排泄物进行了简单处理,但所排污水仍不达标。七里河子三村85户村民在长期交涉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2002年5月8日自发集体诉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并聘请了当地律师代理该案诉讼,该案经开庭审理调解,调查了部分事实,但调解未果,该案迟迟未结,后原告村民反映到我中心。
中心接到此案后已经委托曾参加中心环境法律实务培训班学习的北京中吉吉律师事务所高尚涛律师代理赴当地调查,并委托其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现此案正在一审中。
在中心律师的催促下,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考虑到受害人数的不确定,法院于2004年3月20日发出公告,要求权利人在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参加登记,但至期限届满时仍无其他人前来登记。法院遂在原有的85位原告与被告之间主持调解,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04年5月14日法院作出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其一,被告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治污力度,改善原告的生产环境;其二,被告应于2004年5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85位原告经济补偿30000元;其三,案件受理及诉讼费用,原告负担3865元,被告负担2000元;其四,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虽然调解书早已生效,但被告并未按调解协议及时给付补偿金,目前85位原告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