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骆礼华,男,住铜梁县安居镇杨乐村4社;
被告: 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骆礼华于1992年在安居镇琼江烂泥沟河段建立网箱养鱼,1994年被告迁址安局镇,以铜梁稀有金属矿天青石做原料生产碳酸锶,将大量含硫有毒废水直接排入江中,由于被告将大量含硫有毒废水排入江中,正值渭沱电站关闸蓄水、安居电站发电泄水致使江水回流、毒水流入原告养鱼场内,于1996年6月19日至7月5日和1997年9月12日至14日分别毒死原告各种鱼类10350斤、11700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8870元、4年利润损失12万元、贷款损失326800元、差旅费1600元,合计1057270元。
原告于2001年向重庆铜梁县人民法院起诉,重庆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01年7月2日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0日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庆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再次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于2002年6月24日再次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7月23日当事人来访中心,刘湘律师与当事人签订了委托协议并代理此案。2002年8月23日重庆一中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