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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州安阳市顺达铝制品厂污染案

原 告:常来和 
   被 告:安阳市顺达铝制品厂
    结 果:此案正在一审中

    案件介绍:1993年原告筹措资金在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大河头村建设一养鸡场,边建设边养鸡,到1996年鸡场全部建成,原告先后投资了55万余元。原告自1994年开始养鸡,到1997年原告鸡场初具规模,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原告成为林州市远近闻名的养殖大户。由于有一定基础,原告自98年开始借贷资金加大对鸡场的投入,先后共进鸡62300只,并还在鸡场内先后饲养了猪、狗、獭兔等经济动物。然而自1998年开始,鸡场的鸡、猪、狗、獭兔出现消瘦、拉稀,鸡不下蛋,猪、狗、獭兔不下崽等症状,猪、狗、兔逐渐消瘦死亡。鸡开始是小批量死亡,至2000年10月至2002年4月,鸡场内鸡开始出现大批量死亡现象。原告为查找病因不断请兽医前来诊治,并花费大批营养品、药品进行诊治,但毫无效果。原告带着疑问又找到林州市卫生部门,当卫生部门一位同志听说鸡场旁边有一铝制品厂和一条受污染的河流时,怀疑是鸡场内井水是否有问题,让原告到环保部门反映,后经环保部门、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原告鸡场内两口井已受严重污染,人、畜不能饮用,至此事情终于真相大白。正是由于被告在生产中大量非法违规排污,造成原告井水受到污染,鸡场内动物使用井水后大量死亡,原告也因饮用此井水,给原告的身体也造成了很大伤害。现原告已不敢使用鸡场内井水,生活和生产用水都是从几里外拉水吃。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对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到厂区内近二亩的渗水坑内,又从渗水坑内通过厂区外明沟排入马肩河,造成河水和原告的井水受到严重污染,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02年7月30日起诉法院,8月份受理此案。9月16日开庭审理。2002年3月中心委托河南律师代理此案。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2)安民初字第11号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违法排放废水的污染行为与原告的鸡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常来和于2003年9月16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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