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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邱海波养鱼池被污染案

原告: 江苏滨海县特种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 滨海县常滨化工有限公司 
    案件介绍: 江苏滨海县特种水产有限公司(原告)因受滨海县常滨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排放有毒污染物质污染,遭受近300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告滨海县常滨化工有限公司自2000年底开始生产,所排放的污染物质硝酸、硫酸、醋酸、盐酸、氨、苯、酚及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亚硝酸各种化工中间体等毒性强的废液、气体、废渣。原告是工厂化的水产养殖企业,采用止水式生产工艺,利用压缩气泵向县养殖池中充氧。若空气中含有水溶性的有毒物质,会通过空气压缩在养殖水中被洗涤富集,从而影响养殖鱼的摄饵、成长、使其生病以致中毒死亡。2001年5、6月间,被告排放的有毒气体使鱼池中的鱼死亡。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出养殖水体中非离子铵、氨氮总量、亚硝酸盐严重超标,其中非离子铵、氨氮总量超过国家《渔业水质标准》106倍和112倍。经江苏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鉴定,三项指标超标是导致养殖鱼类死亡的重要原因。县环保局认定被告是唯一的氨氮污染源。原告向各级党政部门执法机关投诉都没有得到处理。2002年8月5日特种水产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邱海波到中心求助。中心研究案情后决定提供法律帮助。中心委托的刘湘律师已于2002年9月14日到滨海县实地调查。特种水产有限公司要求滨海市环保局、林牧渔业局对污染赔偿一案进行行政调处,邱海波对处理结果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作出申请人财产遭受损失的确切数额及污染企业是否构成侵权,还要求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这些要求是不合理的,本来不属于环保局的职责。2002年10月原告起诉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002年12月27日法院对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2003年1月14日将再次开庭。秦皇岛法润律师事务所的刘湘律师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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