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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青龙县石油污染致病案

原告:刘凤荣,青龙县农民
被告:河北石油集团秦皇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结果:一审原告胜诉,赔偿数额低于诉讼请求
案件介绍:1999年,被告下属青龙石油有限公司的油罐车颠覆,汽油倾洒污染原告井水,原告身体不适,2000年原告经法院调解曾获赔9000元,但原告后来病情不见好转,经鉴定是慢性汽油中毒,法医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7级,曾多方求医。“中心”支持原告起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8万多元及精神补偿费、继续治疗费。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5万多元。被告不服,已经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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