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冷寿村等3人
结果: 被告冷寿村被判较轻,“中心”正帮助其申诉。
案件介绍: 1994年日本独资企业承租原海阳市发城镇西夏屋庄村村北原镇办农具、麻纺厂等厂房,经改造为和光金属有限公司电镀厂,于1995年投产。其工业废水沿村灌溉渠道排放长达六年之久,污水的排放导致屋庄村土地及地下水2500多亩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危害人体健康。2000年5月和8月曾发生两次大量的盐酸泄漏。但是电镀厂没有做任何处理,只是用水冲洗硫酸。村民与厂方发生冲突。村民的行为致使烟台和光金属公司电镀厂停产23天,造成经济损失466300,厂内财产损失57240元。冷先生等人被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到海阳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并要求其承担和光公司的经济损失6060元。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中心”正帮助被告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