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小平,安徽黄山
被告:黄山北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结果:原告胜诉,被告上诉,“中心”正帮助原告在二审法院应诉。
案件介绍:原告冯小平于1998年在屯光镇云村口投资建立美国青蛙示范基地,2000年4月底、5月初陆续产卵,养至40日龄蝌蚪70余万尾。8月3日早晨发现蝌蚪、重蛙大批死亡。经仔细查找原因是被告下属机构屯溪高效活性白土厂排放污水进蛙池引起。原告于2000年10月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其经济损失20万元及其它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合计49万元。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应对原告水体污染负责,并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2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12630元,由原告承担6860元,被告承担5770元。原告认为法院判决的赔偿额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提出了上诉。被告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