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少余,北京市怀柔县
被告:怀柔庙城高两河养殖厂
结果:原告一审胜诉,获得赔偿。
案件介绍:原告于1999年在养鸭场旁的淮河中放养,自99年9月2日——5日期间开始成批死亡700只。经查证核实认证,是由于杨宋镇淮河上游被告定期向淮河中排放碱性废水,导致水中PH值过高,直接导致鸭子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在1999年12月向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令被告怀柔县庙城镇高两河村养殖厂赔偿原告杜少余鸭款13000元。被告认为鸭子死亡与被告所排放的污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证实是污水所致,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于2000年8月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