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张金虎,北京市怀柔县农民
被告: 怀柔县庙城镇高两河养殖场
结果: 已判,原告胜诉获得赔偿。
案件介绍: 原告于1999年2月购得雏鸭3800只,在其家门口的怀河中放养。长至5、6月份成为成鸭,开始产蛋。鸭子放养至9月份,自99年9月2日——10日期间开始成批死亡2700只。怀柔县庙城镇高两河养殖场位于怀河上游,经检测认证,由于杨宋镇怀河上游被告定期向怀河中排放碱性废水,导致水中PH值过高,直接导致张金虎的鸭子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在1999年12月向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年经法院开庭审理,判令被告怀柔县庙城镇高两河村养殖厂赔偿原告张金虎鸭款98820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张金虎获得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