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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禄镇村民状告污染企业损害赔偿案第三次开庭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4-10-14    浏览次数:3092次   信息来源:

重庆璧山县福禄镇三桥村一社150余名村民诉重庆双木生化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案于2004年10月9日上午9点在璧山县法院第一审判庭再次开庭。本次庭审焦点集中在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天津)为本案提供的关于环境污染损害的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以及柯益德等5位农民(均为本案原告)自行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问题上。
    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本案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存在问题,鉴定结论不合理;被告与5名村民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与本案无关,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曹明德律师接受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帮助中心的委托,为本案原告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出庭援助村民。曹明德教授认为,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天津)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关于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该机构接受璧山县人民法院的委托,由三名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本案所涉及的被告的排污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法庭应当采信。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土地是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也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受到污染、财产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当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这里的损失理当包括治理土地污染和恢复土地原状的损失和费用。因此,被告代理人所言的土地租赁协议是被告与5名村民之间的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的观点并不成立。柯益德等5名村民未经土地所有者的同意,擅自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将3.5亩良田提供给被告作为污水蓄水池,擅自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将耕地作为非耕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因主体不合格且合同内容违法而无效。这是本案一审历时二年半以来的第三次开庭。主审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2002年初,中心接到该社村民投诉,决定为村民们提供法律援助,并为村民们垫付了诉讼费,并指派曹明德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曹明德教授与村民们对一审胜诉很有信心,该企业已于两个月前停产搬迁,村民们诉讼的部分目的——停止损害的请求已经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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