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4-9-1 浏览次数:2087次 信息来源:
4月12日,中心决定为国内首例车内污染致人身损害赔偿案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在中心的帮助下,受害人李发君已于4月1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2002年8月5日,上诉人李发君之妻朱继荣从铃木销售公司购买重庆铃木汽车公司生产的长安奥拓一辆。此后,朱女士驾驶该车上下班。2002年10月11日,朱女士入院诊断为:“全血细胞减少原因待查,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2003年3月25日,医治无效病逝。2003年7月20日,李发君偶知苯中毒可导致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遂于第二日委托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环境检测中心对其奥拓车内的苯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每立方米0.18mg,超过《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每立方米0.11mg的含量。李先生认为正是所购奥拓车存在苯含量超标导致其妻患上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死亡,在与铃木销售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03年11月18日将北京铃木销售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就车内笨超标引发人身伤害一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同时要求退还购车款,各项共计701116.36元。审理中,两被告认为其生产、销售的奥拓车符合国家现有的各项标准,原告所说的车内空气质量问题,我国并无相关标准的规定;另外,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原因很多,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朱继荣患病的原因是苯中毒所致。所以,朱继荣的死亡原因与我们没有因果关系。法院认定,原告不能提供患病的直接原因,未尽到举证义务;同时原告不能证明购车时车内苯浓度的含量,而且,国家对此问题没有相关规定。4月2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李发君不服此判决结果,当庭表示要上诉。
4月5日,李发君到中心来访,并带来一审的相关材料,申请中心对此案给予法律帮助。4月12日,中心副主任许可祝副教授组织原告李发君及其一审的代理律师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邱翔律师、北京亚东律师事务所尹昌友律师与王灿发教授一起就此案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细致讨论,最后达成一致代理方案并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其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本案无论从产品缺陷侵权抑或环境污染侵权都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未适用;应适用普通程序却适用简易程序;对原告补充的证据未组织质证。其二,一审判决以国家无车内空气质量标准及检测日期不是购车时为由,认为质量有瑕疵的主张不能成立,这一认定与我国《合同法》对检验期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适用推定的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规定明显不符。其三,一审判决没有客观、全面地从证据链的角度认识本案的因果关系,却认为病历诊断没有明确说明患病是苯中毒所致,因此不能认定本案的因果关系。其四,一审判决在适用苯含量标准上自相矛盾。判决认为国家没有车内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室内环境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但同时又参照了职业场所的苯含量标准作为判决依据。
最新进展:
8月31日下午四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就上诉问题进行谈话。本案三位上诉人委托了六位代理人到庭陈述本案事实及上诉理由。谈话内容主要围绕一审判决中的事实认定部分进行。上诉人针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相应证据,并提交了新的证据,两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没有提出异议。审判长最后总结发言:限定被上诉人在十日内提供相反的证据,并特别强调希望被告能够提供车内装饰物(包括地胶)苯含量的相关证明。目前此案正在等待进一步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