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Center for Legal Assistance to Pollution Victims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新闻中心 >>媒体报道 >> 环境民事诉讼的“失衡”及对策(下篇)
详细内容

环境民事诉讼的“失衡”及对策(下篇)

发布作者: 丁品    发布时间:2002-12-14    浏览次数:834次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中国国土面积广大,相当于整个欧洲的面积,一个省的人口就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经济发展速度快,污染损害纠纷发生频率高;尤其是近年来,跨省污染纠纷频发,具有受害地域、流域面积广、受害人口众多的特点,处理难度很大。有的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害者无法起诉,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行政机关处理污染纠纷的效率很低,有的案子久拖不决,已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复议处处长别涛认为,加强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专门立法很有必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 
    目前,审理污染损害赔偿案难,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污染出现在特定的环境,污染周期频率不同、变化快而且大,污染证据易灭失,取证和鉴定难度大、成本高,索赔数额大;当地政府往往从其财政和税收利益出发,袒护污染致害企业。有鉴于此,在研讨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提出的立法对策建议是: 
    第一是立法进一步发挥律师、环保技术鉴定等行业组织的重要作用。如律师支持受害群众诉讼,为其无偿代理诉讼,部分或全部免缴诉讼费、鉴定费等。与会专家呼吁,不仅律师要有无偿援助公益诉讼行动,环境技术专家也应开展这方面的公益援助活动。第二是立法建立社会中介技术鉴定和评价机构以及环境专家库。专家认为,目前污染鉴定由一个行业的技术部门做,往往存在问题。应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其进行资质认证,在此基础上委托其进行环境污染技术鉴定活动。与此同时,必须建立资质诚信制度,对那些做伪证鉴定的所谓专家要取消其资格,并公开进行社会曝光。第三是立法确定环境污染物指标鉴定体系。如水体中的污染物指标有70~80种,大气的环境污染指标有30~40种,由于目前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何种污染物指标为法定监测指标,于是在鉴定报告中只写监测达标的污染物指标、或者污染物指数就”低”不就”高”等,全由鉴定人员说了算。第四是立法统一技术鉴定收费。现在做污染证据鉴定,各技术机构收费五花八门、价格高低相差惊人。第五是立法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有向污染纠纷当事人提供监测数据的法定义务。根据行政程序优先原则,发生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应依法先行介入,其监测数据,是惟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因此,应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有向环境污染纠纷当事人提供监测数据的法定义务,其检测费用,可以规定由污染致害者负担。如果环保部门不履行法定义务,污染纠纷当事人就可以其行政不作为为由,依法将其告上法庭。第六是立法建立污染事故公民听证会制度,这样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全面征集公民意见,了解民意,也有利于抵制行政长官意志干扰。第七是立法赋予环保部门污染纠纷仲裁权。如此有利于提高解决污染纠纷的效率;第八是立法建立污染企业保证金制度。企业投资者在环保部门预存一定数额的环境保证金。在若干年的时间内,该企业排污没有发生污染纠纷和诉讼,返还其保证金;发生污染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要从保证金中先行垫付,事后要补足保证金不足部分。如此以保护污染受害方的利益,强化污染企业的风险意识、社会责任感和保护环境意识等等。 
    在研讨会上,最高法院研究室的李晓法官透露,最高法院拟进一步完善民事证据制度,已将民事证据问题列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她表示,希望明年的重点调研课题里增加关于环境诉讼的司法解释。 


关注微信公众号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2:00— 4:30 )

联系热线:86-10-62267459

公司邮箱:office@clapv.org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Copyright @ 2018 .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已支持IPv6 技术支持: 点众互动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