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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6-6-15    浏览次数:4170次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环境工程市场管理,提高环境污染控制装备质量和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自治区范围内用于污染防治设施的装备(已执行国家标准的通用产品除外)的生产、销售;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施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的应用,但不适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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