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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环境保护工业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管理的通知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6-6-15    浏览次数:4212次


各地、市、县环保局、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环保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提高环保工业产品质量,提高污染防治设施的可靠性和污染治理投资的有效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保护环境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在我区生产和销售的环保工业产品实行发放《质量认可证书》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自治区内生产、销售环保工业产品的单位,必须出具自治区环保局和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发的《环境保护工业产品质量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质量证书》),纳入发证范围的环保工业产品种类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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